(1)商标是拥有显著性的标志。既区别于拥有叙述性、、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,,,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,,,从而便于消费者鉴别。
(2)商标拥有独占性。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专用权、、独占权,,,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,,他人不得擅自使用。不然,,,即组成加害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。
(3)商标拥有价值。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出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诺言、、形象,,,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、、设计、、申请注册、、告白宣传及使用,,,使商标拥有了价值,,,也增长了商品的附加值。
其中出格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点(又称显著性),,,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、、服务等的可鉴别性和独个性,,,消费者能够凭借该商标特点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、、特点、、信息等。
通常情况下,,,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,,,以下几种情况被以为不具备显著个性,,,::
(1)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、、标志、、图形作商标;
(2)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、、图形作商标的;
(3)以暗示商品的质量、、重要原料、、职能、、用处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;
(4)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(注::集体商标、、证明商标有例外);
(5)商标的文字、、图形过于繁芜或使用繁多称呼的图形;
(6)以极其单一的几何图形、、以通常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(如一条直线,,,一条曲线,,,一个规范的三角形、、或圆等)所组成商标全数或主体部门的等;
(7)使用国度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,,,也被以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。
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,,,商标设计固然要把稳显著性问题,,,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点,,,在很大水平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。